关于公布2019年度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9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97次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7〕15 号)和《关于征集 2019 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企业、园区自愿申请,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推荐,我厅遴选确定了 2019 年度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 2019 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要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 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7〕15 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二、列入 2019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在创建工作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 号)确定的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或绿色园区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和园区,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参照《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9〕45 号)文件附件 2-5 的模板编写)。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初审汇总后,于 7 月 30 日前正式行文将单个企业或园区的申报材料(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 3 份(电子版要求 PDF 格式)报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列入 2019 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如若在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未实施完成创建工作方案或者暂未达到绿色工厂或园区评价标准,经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向我厅提出申请,可延迟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四、对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初审上报的企业和园区,省工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估,对通过专家评估并拟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园区,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并颁发“湖南省绿色工厂”、“湖南省绿色园区” 牌匾。 

  五、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  

  1、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9〕45 号)提出的基本条件:  

  ①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②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③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④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2、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请推荐 2017 年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564 号)附件 6)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不受湖南省境内注册限制)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联系人: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张文彬  

  电    话:0731-88955372  

  邮  箱:sjmwzyc@163.com  

    

  附件:2019 年度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