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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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由省经委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十大标志性工程”及其配套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和企业创“四个一流”的项目;
  (三)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重点工业园工业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企业产业技术开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六)老少边地区加快发展的重点技改项目;
  (七)其他促进工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委托参股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需要以委托参股方式投入的项目由省经委会省财政厅行文具体明确。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主要内容介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情况文字材料;
  (六)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
  (八)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由本单位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准备,省属项目单位应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范围的项目,省属企业项目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行文,递交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应提供的材料,市(州)、县(市、区)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会同市州财政局联合向省经委、省财政厅行文,递交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应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须经所在地经委会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推荐意见;省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十一条 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经委审核汇总,省经委会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再根据资金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省属项目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当年专项资金的最后一批项目资金计划,在9月底之前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拟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送省财政厅备案,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自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市(州)经委、财政局和省属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经委、省财政厅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评价制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作出评价,建立技改项目评价信息库,将项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扶持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并可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