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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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建立科学的技术创新评价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列入省技术创新计划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新产品研发、重点专利技术转化等项目以及其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但未列入省技术创新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验收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是指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意见。

    第四条 省经信委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

    受省经信委委托,各市(州)经(工)信委归口管理、主持本地区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评价机制。项目验收应重视市场和用户评价,以产业化效益为根本评价标准,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政策的项目,不得验收;正在进行验收的,应当停止验收;已经通过验收的,应当撤消。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论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水平评价、推广应用和转让、申报表彰奖励、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以及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对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由省经信委主持验收;其它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由省经信委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主持验收。

    第八条 验收组织单位主要职责:

    (一)审核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确定验收主持单位;

    (二)负责处理对验收工作的申诉;

    (三)负责审核《验收证书》,向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颁发《验收证书》;

    (四)对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建档备查。

    第九条 验收主持单位主要职责:

    (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审查验收材料,将审查合格的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报验收组织单位审核;

    (二)按照验收组织单位的委托,拟订验收工作方案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经验收组织单位同意后实施;

    (三)审查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验收意见。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验收委员会补充验收意见; 

    (四)负责调处验收争议;

    (五)将审查合格的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上报验收组织单位审核。

    第十条 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验收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验收项目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验收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验收意见中注明,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验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要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五)验收委员会成员应保护其在验收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技术和商业秘密,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主要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委员会等专家库中遴选,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对被验收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产品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9人,原则上为单数。其中应有产品、技术归口的省级行业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和来自用户单位的人员。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可列席验收会议)。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从事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的工作人员不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适应市场需求,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二)具备必要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生产条件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文件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项目产品和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开发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产品国产化、自主化情况;

    (三)申报项目所列项目指标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验收项目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环保、安全、卫生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七)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研发应用及试制、试产、试销的主要过程和情况;技术原理和技术关键;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卫生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三)技术文件

    产品或技术的内容介绍、有关照片、图样、设计文件、工艺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特种产品的批文等技术文件资料。

    (四)标准文件

    提供产品或技术的相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五)检测、运行试验报告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全指标检测和运行试验,并出具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成本构成、利润、税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规模分析、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

    (八)项目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如有国家、省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要对财政性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九)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项目,还需提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十)特殊要求有关文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准备验收文件资料报送市(州)经(工)信委(一式三份)。

    申请表中申请验收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计划项目应以计划下达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准。

    (二)验收申请审查

    市(州)经(工)信委应按验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当场或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内容。申请材料或经过补正以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连同验收资料报省经信委审核。

    (三)项目组织验收

    省经信委对通过初审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核。验收申请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市(州)经(工)信委主持验收。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意见主要内容:

    (一)提交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项目验收有关规定;

    (二)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描述,说明主要的技术创新点和取得的成果;

    (三)产品检测情况、有关性能指标、产品技术水平情况;

    (四)有关用户使用情况的表述;

    (五)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六)国家、省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要对财政性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作出评价;

    (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及项目实施对技术中心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项目)。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

    (一)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二)项目验收通过后30天内,申请验收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一式三份,经验收主持单位审查后报送省经信委审核。验收证书及验收材料,一份由省经信委归档,一份由市(州)经信委留档,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达项目申报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

    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上报;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必要合理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撤销验收证书;对主持验收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收回主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授权。

    市(州)经(工)信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主持验收单位要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予以撤消;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