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该罚多少钱?湖南印发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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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违法该罚多少钱?

       湖南印发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据上位法调整处罚力度。


游泳、垂钓并不是哪里都能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初次违法可处100元以下罚款,不是初犯则面临500元以下罚款。

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等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面临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湖南日前印发新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此前文件相比,因为上位法做出了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部分项目罚款基准也有相应修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项进行细化分档。本裁量权基准有效期五年,目前已于11月14日正式施行。

湖南此前在2010年5月26日就印发了相关基准,2012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发布。记者对比发现,新文件与此前两个版本相比,部分环境违法行为由于上位法的修改,处罚力度更大了。

明确原则上分三档实施处罚


新修订的《基准》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多个领域共34部环保法律法规条例,对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项作了自由裁量分档。

记者从新修订版本的施行说明中看到,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次数和数额等因素,多分较轻、一般、严重三档实施处罚。较轻情节,对应处罚幅度的下限,较重情节,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一般情节,对应处罚幅度的中间。

记者梳理发现,新修订的《基准》中,有的处罚额度达到了200万元。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例,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其中一种行为,且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独有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两版文件中,明确的最高罚款都是100万元:造成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新修订的《基准》,数额最低的处罚额是100元以下,针对的是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基准》中明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情节的,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违法行为因上位法修改罚款更重

此次修订的《基准》与前两个版本相比,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因为上位法的修改,处罚力度加大。

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例,2013年修订版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新修订版中则规定,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部分罚款项目数额也翻倍。2013年修订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不足1倍的,处1万至5万元罚款,超标1至3倍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超标3倍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最新修订版中则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超标1-3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超标3倍以上,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修订的《基准》针对新出台的《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相应增加了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提醒

垂钓别去水源保护地

如果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根据《基准》,面临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您在该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倒垃圾也要注意,根据《基准》,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不但要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还将面临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背景

将上位法的处罚细化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裁量权基准出台是对上位法的处罚分段分情节进行细化,重点解决的是防止人情处罚、随意处罚,做到全省相对统一标准,公平执法。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也进行了一些修改。2013年修订版和一系列新法内容上很多不一致,已经失去指导意义,需要一个全省普遍适用的新裁量基准。2010年版、2013年修订版由原环保厅制订,地市参照执行,事实上不少地市又各自重复制定了裁量权基准。“地市自己制订的,一是收集的法律法规不全,二是浪费行政成本,三是没从根本上解决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较为一致的处罚,导致仍然存在地区行政处罚额度的差异。”


作者:陈丽安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