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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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难 问 答

我公司要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怎么备案?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我公司安置了残疾人,现在要申请退还增值税,需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要去税务机关备案吗?

企业享受该项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5.《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