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 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来源: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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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 政策措施(试行)》
(南办发〔2018〕1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精神,围绕县委确定的“外追华容、内赶资阳、领跑南华安、挺进四十强”新目标,大力实施“兴工强县、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兴厂业,努力实现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工业企业注册落户

  上市工业企业将注册地(总部)迁入我县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工业企业在我县注册总部或区域销售中心,且两年内新形成县级财力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在我县注册总部的工业企业被评定为全国500强的,奖励100万元;引进工业企业的专利、品牌、授权、平台等无形资产据实转入并获得相关审批部门认定的,按新认定项目内容奖补。

  二、鼓励工业企业纳税上台阶

(一)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1%给予奖励。

(二)年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年度内新办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

(三)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税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并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净增长额的4%给予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并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净增长额的4%给予奖励。

(四)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经审定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授牌。

(五)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建设用地1000平方米。

  三、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专利申报

(一)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双创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国家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凭正式发布或通报,分别奖励10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分别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分别奖励10万元。已获奖励后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工业企业的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奖励一次。

(二)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被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四)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发明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发明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并应用于县内工业企业生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发明专利(包括县外引进的专利)在县内企业得到转化,且企业年税收增长15%以上,奖励受益企业5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按当年融资利息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一)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马德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二)新获评国家质量管理奖(创新奖)、省长质量奖(创新奖)、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工业企业所编制的技术标准被评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知名品牌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注销后重新注册的除外)。

  五、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引进

(一)工业企业年新增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税收有增量的,支持其申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项目。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且税收基数达到100万元并年纳税增长15%以上的,按当年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